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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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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确定工作的通知
2018-07-04 10:56   审核人:

全校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大学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党发[2018]3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岗位绩效工资(第二级薪酬)的发放工作,现就开展绩效工资岗位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至2018年6月30日,聘用在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不含独立核算单位)。

(二)至2018年6月30日,待岗、已停薪、长期病休、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人员暂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绩效工资岗位的申报原则

(一)绩效工资岗位确定包括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教师岗位还需确定教师岗位类型,将作为计发2018年岗位绩效工资、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均按本人已聘岗位类型、岗位等级确定,教师岗位类型的确定原则按照《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高层次人才和“双肩挑“人员外,每位教职工只能选报一个岗位类型。教职工的已聘岗位类型、已聘岗位等级,可通过《黑龙江大学岗位管理平台》查询。

由于2018年新开展的岗位聘用的评审结果正在公示,尚未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这部分人员的岗位等级仍按本人原岗位等级确定。

(三)高层次人才人才可选择高层次人才岗位为主岗位,同时应选报一个教师岗位为副岗位。副岗位选报时,应选择教师岗位类型(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等级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级人才应选报教师二级岗位,省级人才应选报教师三级岗位”。本次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分6个月发放。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或地方奖金的,学校先计发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待国家或地方奖金到账后再计发50%。

(四)高层次人才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主岗位应选报高层次人才岗位,副岗位应选报管理岗,同时还需确定一个教师岗位类型(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作为核算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基础。本次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分6个月发放。

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或地方奖金的,学校先计发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待国家或地方奖金到账后再计发50%。

高层次人才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如果选报管理岗位为主岗位,则不能再选报高层次人才岗位为副岗位,副岗位可选报本人所聘教师岗位及相应等级,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原则按“双肩挑”人员执行。

(五)“双肩挑”人员应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选择一个作为主岗位,另一个为副岗位。教师岗位无论作为主岗位或副岗位,都应选定一个教师岗位类型,教师岗位等级按已聘岗位等级确定。

(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已聘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进行申报。其中科研能力突出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报“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岗位等级按本人已聘专业技术等级确定,但应完成科研为主型岗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同时应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规定的业务工作。

(七)选报管理岗位的各类人员,现担任科级以上党政职务或已聘用职员职级确定岗位等级;未担任科级以上党政职务的且未聘用职员职级的,岗位等级按九级职员确定。

三、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原则

(一)至2018年6月30日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予以计发岗位绩效工资。2018年7-12月发放额度为2018年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分6个月发放。即2018年7-12月发放的是2018年1-6月岗位绩效工资的全额。

其中,“双肩挑”人员发放主岗位的2018年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70%,分6个月发放,副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待年底统一核算后计发。

(二)至2018年6月30日不在岗人员暂不计发岗位绩效工资。其中,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学、挂职锻炼、借调等人员超过批准期限仍未回岗的,按“不在岗”对待。病假、事假、产假等人员超过批准期限仍未回岗的,暂按“不在岗”对待。

(三)选报教师岗位的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量已达到50%以上的予以计发岗位绩效工资。其中,教学工作量按照2018年上半年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和下半年教学计划安排核算。科研工作量按照2018年上半年实际完成科研工作量核算。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核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8页“实际完成年度工作量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教学科研工作量尚未达到工作总量50%的,暂不计发2018年上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年底考核时,统一核算教学科研工作量后再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计发岗位绩效工资。

符合工作量减免政策或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的教学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量已达到工作总量50%的,予以计发2018年上半年岗位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工作量尚未达到工作总量50%的,暂不计发2018年上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年底考核时,统一核算教学科研工作量后再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计发岗位绩效工资。

(四)非教学人员先暂按合格计发岗位绩效工资,年底考核时根据全年考勤情况统一核算应扣发岗位绩效工资额,一次性扣发。

(五)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退休、调出、辞职、去世人员,本次暂不计发岗位绩效工资,下半年学校将统一核算并一次性计发岗位绩效工资,其中教学人员按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比例计发,非教学人员按在岗时间、考勤情况等计发。

(六)本次只发放岗位绩效工资(第二级薪酬)。纳入激励绩效工资(第三级薪酬)的评审费,答辩费,教师兼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学业导师)、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学科秘书、研究生秘书、工会主席等管理服务工作的薪酬以及各单位自筹经费的使用,待相应政策和标准确定后,年底统一核算后发放。

四、绩效工资岗位的选报程序及要求

(一)布置工作(7月4日前完成)

1.各基层单位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全体教职工,讲解绩效工资岗位选报的政策精神。

2.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工作量、教师队伍状况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教师岗位类型的结构比例及申报条件等,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3.各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次申报的具体工作。

(二)个人申报(7月6日前完成)

教职工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根据本人已聘岗位类型、岗位等级及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申报。本人填写《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选报表》(见附件),报送本单位,视为正式申报。

(三)审核确认(7月9日前完成)

1.各基层单位接收教职工报送的《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选报表》。

2.各基层单位对教职工申报的绩效工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后,由工作人员录入《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管理平台》。

3.教学科研单位需统计选报教师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与教务、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录入《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管理平台》。

3.录入《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管理平台》并提交后,可打印《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申报表》,由教职工签字确认,作为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确定的依据。《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申报表》中包括岗位信息和个人承诺。个人承诺主要包括聘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工作任务)。

4.本单位所有人员岗位选报、确认完成后,工作人员在《黑龙江大学岗位聘用管理平台》统一向学校提交上报,同时可打印本单位《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申报汇总表》。

(四)汇总上报(7月10日前完成)

各基层单位汇总教职工申报情况,于7月10日前统一向人事处报送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申报表》(一式1份);

(2)《2018年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

(3)如有未申报教职工,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报送地点:人事处师资科(主楼A320室),

联系人:吕荣,联系电话:86608342。

(五)学校审批(7月13日前完成)

人事处汇总全校各单位申报情况,经学校审批后,报送财务处计发岗位绩效工资。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积极推进。要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学习并传达学校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审慎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2.广大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及时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充分了解岗位聘用政策、岗位职责及工作量(工作任务)要求及个人承诺事宜。

3.学校将根据2018年试行情况,对《黑龙江大学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对教学工作量、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学校将正式开展岗位申报与聘用工作,确定绩效工资岗位。


附件:《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选报表》



                                        黑龙江大学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附件【附件:2018年绩效工资岗位确定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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